陕西省电子信息产品监督检验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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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测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的表述时间:2024-05-07 阅读:
检测实验室能力附表是实验室检测业务活动的重要依据,在实际工作中,能力附表的不规范表述,对具体工作会造成一些麻烦,近期,CNAS委员会发布了一份《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征求意见稿》,本文结合该文件,对与本院业务相关的内容进行了讨论,以规范检测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的表述,使其更加科学、准确。
1、检测对象是检测活动所针对的对象、产品或产品类别,如空气和废气、生活饮用水、食品等。一般情况下,检测对象不应超出检测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,也不应超出实验室实际开展的检测活动的范围,不应填写为检测参数。如检测对象不应填写为“电磁兼容”、“环境试验”等。
2、“检测项目”指检测活动所针对的产品属性,可包含若干参数。该栏目不应填写为检测对象。
3、通常情况下,方法标准应明确表述涉及的检测项目/参数,不应笼统的表述为“全部/部分项目/参数”。为避免歧义,通常情况下,检测项目/参数不应用缩写表述(如英文缩写)。
4、成系列标准的通用要求含检测方法时,通用要求应表述在能力范围中。如果系列标准的通用要求中规定的检测项目/参数能够代表系列产品的检测内容,原则上应将通用要求的检测项目/参数展开表述,通常展开到标准的第一层即可,需要时应在“说明”栏中填写限制范围。为避免重复,系列标准中具体产品对应的“项目/参数”栏内可填写“全部项目/参数”或“部分项目/参数”;当表述为“部分参数/项目”时,“说明”栏应明确“只测”或“不测”的内容。
5、检测标准/方法通常应包括标准/方法的名称、编号、年代号或版本号。
6、每项检测项目/参数依据的标准/方法中均应包含具体的检测方法。
7、当标准中仅规定限值要求及检测引用的方法标准时,实验室应将引用的方法标准单独申请认可
8、限制范围、可移动设施(如移动实验室检测车)、租用设备等需要说明的内容应填写在“说明”栏。
9、限制范围包括不能按照标准要求进行全项检测时对检测对象、检测项目/参数、量程范围以及检测方法等方面的限制内容。
10、当检测对象中的部分检测项目/参数仅针对该检测对象的某种特定类型时,相应的项目/参数应就检测对象类型予以限制;如果全部检测项目/参数均针对某种特定类型的检测对象,应将检测对象表述细化。当申请认可的标准为通用的方法标准时,由于标准中未针对具体产品规定测量范围,适用时,实验室应根据仪器设备配置及溯源等情况明确量程范围;当具体产品的方法标准中已明确规定测量范围且实验室具备能力时,不需填写量程范围。例如,申请认可 GB/T 2423 系列标准中的高低温试验项目时,实验室应注明温度试验箱经溯源的温度范围。
11、当申请认可的标准中包含多种的检测方法时,如实验室只能依据部分方法开展检测活动,应明确限制范围。
12、当申请认可的检测项目/参数均已明确表述,未申请认可的项目/参数无需在“说明”栏中填写限制范围。
13、判定标准是指不包含具体检测方法内容,只涉及限值要求的产品标准、规程规范或法规。
14、实验室签发的报告或证书中如需包含判定标准,判定标准不需申请认可;但报告或证书中仅包含判定标准(无具体的检测或校准方法)时,实验室不应在报告或证书上使用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。如特殊需要,判定标准应要求申请确认。
15、标准中既有检测方法也有判定标准的,应按检测能力申请认可,不必再申请判定标准确认。
16、申请确认的判定标准中引用的方法标准应单独申请认可,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判定标准不应申请确认。
17、当判定标准中引用的方法标准只有部分申请认可时,应在“说明”栏注明“部分项目,具体见检测能力范围”。
18、测量范围的填写应符合 GB 3100、GB/T 3101 的要求。如测量范围可表述为(0.01~100)g,而非 0.01~100 g;10 mg~100 g 而非(10m~100)g。单位应采用正体填写,量的符号应采用斜体填写。
19、涉及的相关项目名称、产品名称、术语,应遵循相关标准的表述,不应使用一些不规范的表述。
我们以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的规范表述为基础,对检测报告规范表述举一反三,对方法标准、判定标准、检测依据等内容进一步规范,使质量水平不断提高。